工信部再认定67家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工信部日前下发《关于认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第十二批)的通知》(工信部电子〔2014〕478号),认定67家企业为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并核发《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证书》。其中,北京7家,上海11家,江苏20家,深圳6家。

  该项认定工作旨在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的要求,依据《关于印发〈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联电子〔2013〕487号)进行。各地区相关单位应根据国发〔2011〕4号文件规定,协助这67家企业落实各项优惠政策。

  据了解,《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首次专门针对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制定了鼓励政策。《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提出31条具体政策,涉及财税、投融资、研究开发等7方面,同时明确,我国将继续实施软件增值税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从事软件开发与测试,信息系统集成、咨询和运营维护,集成电路设计等业务免征营业税,简化相关程序。2012年4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明确了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企业所得税政策。

  根据上述三个文件,工信部、财政部等4部委于2013年12月联合下发《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实行年审制度。申请认定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须符合财税〔2012〕27号文件有关规定和条件。经认定和年审合格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凭本年度有效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证书,可按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该《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管理办法》(信部联产〔2002〕86号)同时废止。

  2005年2月,信息产业部下发《关于印发〈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名单(第一批)〉的通知》(信部产〔2005〕23号),首次认定85家企业为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楚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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