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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剖确定,解剖还是解剖哪一个正确

很多朋友对于解剖确定和解剖还是解剖哪一个正确不太懂,今天就由小编来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解剖确定,解剖还是解剖哪一个正确

一、人体解剖学的常用术语

为了说明人体各部或各结构的位置关系,特规定一标准姿势,称为解剖学姿势,描述任何结构时均应以此姿势为标准,即使研究对象或标本模型,是横位、倒置或只是身体的一部分,仍应以标准姿势描述。特定的解剖学姿势规定如下:身体直立,面向前,两眼向正前方平视,两足并立,足尖向前,上肢下垂于躯干两侧,手掌向前。

按照上述解剖学姿势,又规定了一些相对的方位名词,按照这些方位名词,可以正确地描述各结构的相互位置关系。所以,这些名词都是一组组相应成对的,如:

上superior和下inferior,是描述部位高低关系的名词。按照解剖学姿势,头在上足在下,故近头(颅)侧的为上,远离头(颅)侧的为下。如眼位于鼻的上方,而口则位于鼻的下方。为了与比较解剖学统一,也可用颅侧cranialis和尾侧caudalis作为对应名词,则对人体和四足动物体的描述就可相对比了。

前anterior或腹侧ventralis和后posterior或背侧dorsalis。凡距身体腹面近者为前,距背面近者为后。腹侧和背侧这组名词,可通用于人体和四足动物体。

内侧medialis和外侧lateralis,是描述各部位与正中面相对距离的位置关系名词,如眼位于鼻的外侧,而在耳的内侧。

内internus和外externus,是表示与空腔相互位置关系的名词,应注意与内侧和外侧的区别。

浅superficialis和深profundus,是指与皮肤表面的相对距离关系的名词,即离皮肤近者为浅,远者为深。

另外,如左sinister和右dexter,四肢的近侧proximalis乃指距肢体根部近,四肢的远侧distalis系指距肢体根部远;上肢的尺侧ulnaris与桡侧radialis和下肢的胫侧tibialis与腓侧fibularis,则相当于躯干的内侧和外侧,其名词则是根据前臂和小腿的相应骨——尺骨、桡骨、胫骨和腓骨而来的。

1、轴:按照解剖学方位,人体可有互相垂直的三种类型的轴,这在描述某些结构的形态,特别是关节运动时,是非常重要的。三种轴即:

(1)矢状轴:即由前向后与身体长轴和冠状轴相垂直的水平线。

(2)冠状轴:即由左向右与身体长轴和矢状轴相垂直的水平线,又称额状轴。

(3)垂直轴:即与身体长轴平行与水平面垂直的轴。

2、面:按照上述三种轴,人体可以有互相垂直的三种类型面,这对某些结构的描述也是重要的。

(1)矢状面:即按矢状轴方向与水平面和冠状面相垂直,将身体分成左右两部的纵切面。其中正中的,称为正中矢状面,将人体分成左右二等分。

(2)冠(额)状面:即按冠(额)状轴方向与水平面和矢状面相垂直,将身体分为前后两部的纵切面。

(3)水平面或称横切面:即与上述二面垂直与水平面平行,将身体分为上下两部的断面。

器官的断面一般不以身体的长轴,而以其自身的长轴为标准。与其长轴平行的切面称纵切面,与其长轴垂直的切面则称横切面。对器官来说,横切面不一定是水平面,纵切面也不一定是矢状面或冠状面,故一般不用水平、矢状和冠状这些术语。

学习人体解剖学的目的,在于理解和掌握人体各系统器官的形态结构的基本知识,为学习其他基础医学和临床医学奠定必要的形态学基础。医学科学的学习遵循“循序渐进”的原则:先形态,后功能代谢;先正常,后病理;然后再逐渐涉及临床问题。

只有正确认识了正常人体形态结构,才能充分认识其生理,生化过程以及病理变化,进而理解和掌握各种疾病的发生,发展,临床特征与诊治,预防原则。人体解剖学是学习和研究医学的入门课,是一门重要的基础医学课程,是学习中医和西医的必修课。

人体解剖学是一门形态学科学,直观性很强,名词多,描述多是其特点。因此,在学习过程中要充分利用各种标本,模型,图片等直观道具,多看,多模,多想,多记,以加深对形态知识的理解和掌握。

此外,学习人体解剖学要有进化的观点,局部与整体统一的观点,形态与功能统一的观点,理论联系实际的观点。只有这样,才能全面地理解和掌握人体的形态结构,才能把人体解剖学这门基础医学课程学好。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人体解剖学

二、为什么要确定解剖学姿势

1、会不会写出不同的位置形态部位?

2、上下左右前后深浅内外以谁为准???

3、不管病人(在你面前的任何人,健康或有病)是什么形态

4、这样大家都不会写错,谁写都一样,大家写出来都会相同

5、解剖学必定要清楚学好理解好解剖学姿势这个名词

6、如果你不是学医的现在应该明白一点点了吧??

三、人体解剖的顺序如何

人体解剖应该先从浅层开始,逐渐到深层。例如解剖胸部,先解剖浅层皮肤,暴露出浅筋膜,观察,然后除掉浅筋膜,观察深筋膜,主要看你要观察的是什么。解剖要由表及里,由浅入深,同时还应注意保护一些重要的神经和血管等。慢慢地分层次地观察,绝忌操之过急

四、器官在相互比较时,如何确定位置关系

1、①在描述器官或结构距颅或足的相对远近关系时,运用上和下的方位术语。按照解剖学姿势,近颅者为上,近足者为下。在四肢,上又称为近侧,即距肢体根部较近;下又称为远侧,指距肢体根部较远。

2、②在描述器官或结构距身体前面或后面的相对远近时,运用前与后的方位术语。距身体腹侧面近者为前或腹侧,而距人体背侧面近者为后或背侧。

3、③在描述人体各局部或器官、结构与人体正中矢状面相对距离远近时,运用内侧和外侧的方位术语。.上肢的尺侧与桡侧,及下肢的胫侧与腓侧分别与内侧和外侧相对应。

4、④在描述空腔器官相互位置关系时,使用内和外的方位术语。近内腔者为内,远离内腔者为外。

5、⑤在描述器官或结构距身体前面或后面的相对远近时,运用前与后的方位术语。距身体腹侧面近者为前或腹侧,而距人体背侧面近者为后或背侧。

五、人体解剖学中什么叫界线

1、界线是指由骶骨的岬及其两侧的骶骨翼,髂骨的弓状线,耻骨梳,耻骨嵴和耻骨连合上缘构成的环状线。

2、学习人体解剖学的目的,在于理解和掌握人体各系统器官的形态结构的基本知识,为学习其他基础医学和临床医学奠定必要的形态学基础。医学科学的学习遵循“循序渐进”的原则:先形态,后功能代谢;先正常,后病理;然后再逐渐涉及临床问题。

3、只有正确认识了正常人体形态结构,才能充分认识其生理,生化过程以及病理变化,进而理解和掌握各种疾病的发生,发展,临床特征与诊治,预防原则。人体解剖学是学习和研究医学的入门课,是一门重要的基础医学课程,是学习中医和西医的必修课。

4、人体解剖学是一门形态学科学,直观性很强,名词多,描述多是其特点。因此,在学习过程中要充分利用各种标本,模型,图片等直观道具,多看,多模,多想,多记,以加深对形态知识的理解和掌握。

5、此外,学习人体解剖学要有进化的观点,局部与整体统一的观点,形态与功能统一的观点,理论联系实际的观点。只有这样,才能全面地理解和掌握人体的形态结构,才能把人体解剖学这门基础医学课程学好。

6、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人体解刨学

六、尸体解剖的具体过程是什么

……普通解剖:限于医药院校和其他有关教学、科研单位的人体学科在教学和科学研究时施行。下列尸体可收集作普通解剖之用:

1.死者生前有遗嘱或家属自愿供解剖者;

二、法医解剖:限于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以及医学院校附设的法医科(室)施行。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应进行法医解剖:

1.涉及刑事案,必须经过尸体解剖始能判明死因的尸体和无名尸体需查明死因及性质者;

2.急死或突然死亡,有他杀或自杀嫌疑者;

3.因工、农业中毒或烈性传染病死亡涉及法律问题的尸体。

三、病理解剖:限于教学、医疗、医学科学研究和医疗预防机构的病理科(室)施行。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应进行病理解剖:

3.死者生前有遗嘱或家属愿供解剖者;

4.疑似职业中毒、烈性传染病或集体中毒死亡者。

上述1、2项的尸体,一般应先取得家属或单位负责人的同意。但对享受国家公费医疗或劳保医疗并在国家医疗卫生机构住院病死者,医疗卫生机构认为有必要明确死因和诊断时,原则上应当进行病理解剖,各有关单位应积极协助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家属工作。

第三条解剖尸体必须经过医师进行死亡鉴定,签署死亡证明后,方可进行。

第四条供普通解剖使用的无主尸体,应保存一个月后方可使用。在此一个月内,如发现姓名及通讯地点时,应及时通知尸主,在限期内前来认领。逾期不领者,在呈报主管机关或公安部门批准后,即可解剖。

第五条病理解剖科(室)只接受医疗、预防、科研、卫生行政机构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的委托进行尸体解剖。

第六条在实行病理解剖时,如发现有他杀或自杀可疑时,病理解剖单位应报请公安局派法医进行解剖或由法医与病理医师共同解剖。

第七条凡病理解剖或法医解剖的尸体,可以留取部分组织或器官作为诊断及研究之用。但应以尽量保持外形完整为原则。如有损坏外形的必要时,应征得家属或死者生前所在单位的同意。

第八条病理解剖或法医解剖,一般应在一个月内向委托单位发出诊断报告,如发现其死因为烈性传染病者,应于确定诊断后十二小时内报告当地卫生主管部门。

第九条病理解剖应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要积极宣传病理解剖的科学意义,提倡移风易俗。

第十条死者生前有遗嘱或家属自愿供解剖者,如系自费医疗,医院可酌情补助火葬费(每例不超过四十元为限)。

第十一条凡开展病理解剖和法医解剖的单位,应建立解剖簿,登记下列事项:

1.尸体编号、姓名、年龄、性别、籍贯;

如无法知其姓名、籍贯者,第1项可仅列编号、性别以及估计年龄,其余可填未详字样。

第十二条施行病理解剖和法医解剖的单位,应将解剖尸体的情况(包括尸体解剖诊断),每年至少向其主管部门书面汇报一次。

第十三条自本规则发布之日起,凡与本规则有抵触的过去的有关规定一律停止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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